【导读】为了帮助专插本考生能考出一个好成绩,广东专插本网特意整理出广东专插本民法学真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A.张某因违法停车向公安交警部门缴纳罚款
B.李某对其女友承诺:“如果我在北京找到工作,就和你结婚”
C.王某因钱包遗失,在其小区粘贴寻物启事称:“拾得钱包者,当面酬谢2000元”
D.赵某因无偿献血,获得卫生部门发放的200元津贴
参考答案:C
解释: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张某与公安部门是上下隶属关系,非平等关系。
B:虽李某与其女友地位平等,但该承诺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不构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李某的承诺行为违背婚姻完全自由原则,不符合143条之(三),不生效力。
C:王某行为(悬赏广告)具备法律行为成立并有效的所有要件(民法总则143条),产生民法上的权力义务变动。
D:赵某与卫生部门是上下隶属关系,非平等关系。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所缴纳的租金
B.顾客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硬币,购买矿泉水
C.乘客刷卡入闸乘坐地铁
D.王某网购某型号电视机一台,并要求货到付款
参考答案:D(B有争议)
解释:
先明确以下事实:
(1)现行法律无意思表示的方法——明示、默示的定义。只有其功能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40条第1款)。
(2)王利明:所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明确地表达于外部。默示的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但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知。(《民法学》P169)
(3)王泽鉴:明示者,指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默示者,指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P269)
A:由继续租用行为可间接推知继续租赁的要约意思表示,属于默示。
B:有争议。顾客购买矿泉水,需要操作点击矿泉水商品的按钮,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应属明示的意思表示。
C:刷卡入闸乘坐地铁,可间接推知行为人提出订立客运契约的要约(意思表示)。
D:王某要求货到付款,此法律行为(要约),系书面方式的明示。
3.甲寒假到乙公司帮忙送快递,乙公司口头承诺寒假结束后向甲支付2000元报酬。假期结束后,乙公司以甲才12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公司可以不向甲支付报酬
B.因为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甲的父母有权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C.甲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需要和乙公司协商
D.甲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该项报酬,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参考答案:D
解释:
A:甲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依民法总则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甲可与乙订立暑期劳务契约。甲乙之间劳务契约成立有效,甲有权依契约要求甲支付报酬。
B:理由同A
C:甲可与乙订立暑期劳务契约,已如A选项解释所述。本案中,契约内容之一——乙给付2000元义务,是已确定的义务,不需再协商确定。
D:民法总则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甲行使报酬给付请求权,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得独立实施。
资料:纯获法律上利益之定义:
王泽鉴: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义务,有无经济上利益,在所不问。(《民法总则》P261)
王利明:所谓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中纯粹获得利益而不负有负担,或者虽然负有负担,但所获得的利益明显高于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P52)
二人的定义(完全)不同,未通过考试请记忆王利明观点。学术探讨,请参王泽鉴先生对“纯获法律上利益”之详细研究——《纯获法律上之利益》,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
4.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10月1日,甲前往外地出差期间失联。2015年10月2日,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B.死亡宣告被撤销的,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C.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D.乙自2013年10月2日起可请求法院宣告甲死亡
参考答案:BC(有争议)
解释:
A:《民通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因此有恢复之可能。
B:《民通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本题未提及乙已再婚,只提及“长期感情不和”,因此婚姻关系将自行恢复。
C:《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甲属法律上死亡。
D: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题无发生意外事件情形,因此必须满四年,2013年10月2日为满三年时点。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助行为
D.诉前财产保全
参考答案:D
解释:
“私力救济”,无现行民法法律定义。
法学研究如下:
王泽鉴:“公权力的救济可能缓不济急,法律乃在一定的要件下例外地容许权利人的自力救济,而规定‘自卫行为’及‘自助行为’。前者分为‘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因此,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6.王某将自己的手机卖给李某,双方约定该手机卖给李某后仍由王某使用一个月。王某交付手机的方法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参考答案:D
解释:
四种交付方法的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A: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
B: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C: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
D: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7条)本题属此情形。
本案属于占有改定。
7.关于占有的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B.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
C.占有的标的物包括无形物
D.占有制度具有保护、公示和持续功能
参考答案:无答案
解释:
本题四选项均无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只有学说如下:
A:现行民法无“占有权”之规定。
王泽鉴:占有是一种事实。(《民法物权》P424)
王利明: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民法学》P508)
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
B:根据官方参考书,占有必须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
王利明: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民法学》P508)
王泽鉴:“占有概念的扩大,指虽无事实上的管领力,仍可成立占有,其情形有二:(1)间接占有。(2)占有继承。”(《民法物权》P421)
二学者观点(完全)不同,考试按王利明观点,B选项说法正确。
C:占有可以是无形物。
王利明:我国《物权法》中物指有体物,有体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无形物包括电、光、热等。电、光、热等可以被储存在容器中,是物,可以作为占有的标的物(《民法学》P316-317)。
王泽鉴:占有的客体需为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民法物权》P420)。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而言。(《民法总则》P168)电、光、热等属自然力。
D:正确。参王利明:占有制度的功能(《民法学》P509);王泽鉴:占有制度的功能(《民法物权》P426)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的是
A.一方获得利益,且他方受到损失
B.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C.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D.获得利益方主观上没有过错
参考答案:D
解释:《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不包括过错。D选项当选。
9.甲演出公司与王某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王某在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三首,每首酬金3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是
A.单一之债
B.按份之债
C.法定之债
D.连带之债
参考答案:A
解释:
A: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民法学》P535)
B: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民法学》P535)
C:从债的发生原因的性质上看,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两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详参《民法学》P525
D: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民法学》P536)
10.甲将照相机借给乙,乙将该照相机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照相机,但应当补偿其损失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照相机,无须补偿其损失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照相机,但乙应当补偿并的损失
D.甲无权请求丙返还照相机
参考答案:D
解释:《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乙为无处分权人,丙以善意、合理价格(“出售”应解为合理价格)受领照相机,取得所有权,甲无请求权请求丙返还。
11.村民张某以甲造纸厂排污导致其庄稼减产为由,向甲造纸厂要求赔偿损失。张某不需要举证的是
A.甲造纸厂实施了排污行为
B.张某自己的庄稼严重减产
C.甲造纸厂具有造成张某庄稼减产的主观过错
D.甲造纸厂排污和张某庄稼减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C(D有争议) 解释: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特殊侵权行为(除一般侵权行为以外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民法学P881-889》)特殊侵权行为对构成要件有特别规定。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C选项当选。《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张某主张后初次举证不负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但当甲造纸厂有相当证据证明不存因果关系时,张某须举证因果关系以推翻甲厂举证,因此,张某可能须负因果关系举证责任。D项指代不明,未明确指初次举证还是举证过程全程,若指前者则当选,若指后则不当选。
备注:备考者对于各种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因果关系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应熟记。
12.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张某为顾客李某搬家,张某私下请王某帮忙。搬家过程中,王某扭伤腰部住院就医。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应当补偿部分医药费
C.甲搬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甲搬家公司应该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解释:
我国民法法律无关于“帮工”行为特殊规定。查民法法律、司法解释,王某无对甲搬家公司或李某之请求权,B、C、D不选。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帮工人王某得请求被帮工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1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参考答案:A 解释:
A:《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D:《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不生效),无变更或撤销之问题。
备注:备考者须熟记意思表示瑕疵中各类型及其效果。建议阅读王泽鉴《民法总则》282页,有详尽归类,并请对照我国法条记忆。
14.张某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某高层住户阳台处坠落的花盆砸伤。事后无法查出花盆是从哪一住户阳台处坠落。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小区物业应承担侵权责任
B.一楼住户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C.张某自行承担损失
D.出售花盆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 解释:本题属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题张某“被某高层”花盆砸伤,因此一楼住户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B项当选。小区物业、花盆商家非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查现行民法,张某无对小区物业、出售花盆商家的其他请求权,A、D不当选。
15.某小学组织秋游,班主任甲因私事打电话闲谈,未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学生乙私自离队并与游客丙因排队而爆发肢体冲突,头部受伤。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该小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C.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D.并和该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解释:
本题考察《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乙虽不在学校校舍受伤害,但因处在秋游活动期间,应属“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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